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8號上訴人即 呂永安 住嘉義縣太保市○○里○○路○○○號被告住屏東縣屏東市○○里○○巷0號被上訴人即 鄭鳳珍 住屏東縣屏東市○○路○○○○○○號原告訴訟代理人
送達代收人 周妤珊 住台北市○○○路○段○○○號9樓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1年度建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1,9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怡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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