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交附民字第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7年度交附民字第41號原告 張明綢 被告 黃卿雲 上列被告黃卿雲因過失傷害案件(107年度交上易字第27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沈宜生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明慧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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