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7號
原告趨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錫亮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弘股份有限公司、 盧建和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