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166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1667號

原告趨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錫亮

訴訟代理人 湯其瑋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弘股份有限公司盧建和 間請求返還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萬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8日

書記官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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