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北簡更一字第6號
原告 鄧世偉
訴訟代理人 張智尊 律師
上列原告鄧世偉因與被告 王靖鴻 (即 王俊賢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元(54,400+100,000+2,500=156,9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仁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26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