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0年台抗字第1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台抗字第1342號抗告人 林坤建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91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林坤建因檢察官聲請就其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經該院於民國110年3月15日以110年度聲字第918號裁定(下稱原審定刑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10年5月13日以110年度台抗字第761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
其對已確定之原審定刑裁定再行抗告(狀載為再抗告),顯非適法。況原審定刑裁定係於110年3月24日送達抗告人所在執行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由其親自收受,抗告人遲至同年6月4日,始經由監所長官提起本件抗告,亦已逾期。因以其抗告為不合法,而予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二、抗告意旨主張原審定刑裁定所定應執行刑過重,相較於其他相類似案件所量處之應執行刑,不符比例原則等語。並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法或不當。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黃瑞華法官楊智勝法官吳冠霆法官洪兆隆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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