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6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61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劉冠甫 相對人即債務人 楊進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0,162元及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6,972元及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思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