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審附民字第97號原告 李昂 被告 黃俊程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