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畇碩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案被告甲○○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事實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雷雯華
法官李建忠
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議模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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