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15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簡字第1594號
原   告  劉靜枝
訴訟代理人  江志奇
被   告  李翔毅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8日上午11時25分在
本庭第33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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