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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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2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易字第231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惠雅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8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以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珮瑛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
書記官顏督訓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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