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11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1198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1074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乙○○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擅自以出租之方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依執行檢察官之命令至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提供二百四十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
一、乙○○係臺南縣○○鄉○○路○○○號「999多媒體影視廣場」負責人,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視聽著作,分係美商迪士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迪士尼公司)、美商華納兄弟娛樂公司(下稱美商華納公司)、美商二十世紀 福斯 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影片製作有限責任合夥(下稱美商環球公司)、美商 哥倫 比亞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哥倫比亞公司)、美商派拉蒙影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商派拉蒙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視聽著作。據民國82年7月16日簽署生效之「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及我國91年1月1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後,適用「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規定,依著作權法第4條第2款,均為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物,未經該等公司之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出租。竟仍分別基於意圖出租而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及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之犯意,先於96年2月間,自不詳同業處租得如附表所示視聽著作DVD光碟母片,及在夜市購得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未經授權重製之盜版VCD光碟片後,即在上址「999多媒體影視廣場」影視店內,以其自備之如附表二編號一之DVD燒錄機具燒錄附表一所示視聽著作光碟DVD,並自96年2月中旬起,將其所購得如附表一所示未經授權而重製之盜版VCD光碟及如附表一所示自行燒錄之盜版DVD光碟,以每片新臺幣六十元至八十元不等之價格,出租予不特定之消費者觀覽,而以此方式侵害美商迪士尼公司等之著作財產權多次。嗣為警於96年7月4日中午12時許,持本院法官核發之搜索票,至乙○○上址「999多媒體影視廣場」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始知悉上情。
二、案經美商迪士尼公司、美商華納公司、美商福斯公司、美商環球公司、美商哥倫比亞公司、美商派拉蒙公司訴由臺南縣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本件係經被告當庭表示認罪,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有本院九十六年十月十二日準備程序筆錄及審判筆錄附卷足憑,則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二、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關規定,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有以下證據可證:㈠被告之自白;㈡告訴代理人 藍仁駿 、甲○○之指訴;㈢財團法人電影及錄影著作保護基金會鑑識報告、查獲物品侵
害價值估價表暨檢視報告書各一份;㈣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㈤現場照片影本十六幀。
三、被告所為,就重製DVD光碟出租部分,係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就出租盜版VCD光碟部分,係犯同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被告意圖出租而重製DVD光碟後,並進而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雖另犯同法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惟依低度行為吸收於高度行為之原則,自應專依意圖出租而擅自重製之規定處罰(最高法院八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三○○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是,亦有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是本件被告先後多次重製、出租DVD光碟及出租VCD光碟行為,其行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且係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該複次行為,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應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修正施行後,揆諸上開說明,評價上各應認僅成立一罪,即學理上所稱「集合犯」。被告前開重製DVD光碟及出租VCD光碟行為行為分別係同時侵害數著作財產權人之法益,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不同,應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對告訴人造成之損害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深表悔悟,犯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示懲儆。
四、被告乙○○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按,一時貪圖小利誤罹法典,經此起訴、審判,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就被告諭知緩刑如主文所示之期間,以啟自新。又被告之上開犯行,雖經本院諭知緩刑,為兼顧社會公益之平衡,爰就被告依刑法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之規定,命其至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提供義務勞務二百四十小時,以此具體行動回饋社會。而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就被告之義務勞務內容,可命其在院內提供各種型態之勞務(例如清洗病房、廁所、協助推病床、搬運重物…等等),並將被告是否確實忠誠服其勞務之實際情況隨時陳報執行檢察官,被告亦應確實、忠誠聽從該醫院之命令而提供勞務,若故意違反該醫院之命令而未確實、忠誠提供勞務而情節重大,該醫院亦可陳報檢察官聲請法院撤銷被告之緩刑宣告。本院並期被告能確實記取教訓,珍惜此次自新之機會,勿再罹法典,且被告之上開行為,對國家國際間之形象及社會公益影響甚鉅,是為輔導、監督其等確實改過向善,乃宣告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五、扣案如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一、二所示之物,分別係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承在卷,依著作權法第九十八條規定,不問屬於犯人所有,均宣告沒收之;至扣案如附表二編號
三、四所示之物,被告否認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亦非屬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三百十條之二、第四百五十四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第九十八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五十五條、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五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徐文瑞附表一:
┌──┬──────┬────┬──┬──┐│編號│視聽著作名稱│著作權人│片數│備註│├──┼──────┼────┼──┼──┤│一│四眼天雞(│美商迪士│4│VCD│││CHICKEN│尼公司│││││LITTLE)││││├──┼──────┼────┼──┼──┤│二│ 霍元甲 (│美商迪士│2│VCD│││FEARLESS)│尼公司│││├──┼──────┼────┼──┼──┤│三│硫磺島的英雄│美商華納│3│DVD│││們(FLAGSOF│公司│││││OURFATHERS││││││2006)││││├──┼──────┼────┼──┼──┤│四│快樂腳(│美商華納│3│DVD│││HAPPYFEET)│公司│││├──┼──────┼────┼──┼──┤│五│ 哈利波特 :火│美商華納│2│VCD│││盃的考驗(│公司│││││HARRYPOTTER││││││ANDTHE││││││GOBLETOF││││││FIRE)││││├──┼──────┼────┼──┼──┤│六│美好的一年(│美商福斯│1│DVD│││AGOODYEAR│公司│││││)││││├──┼──────┼────┼──┼──┤│七│冰原歷險記2│美商福斯│3│1DVD│││(ICEAGE2:│公司││2VCD│││THEMELTDOWN││││││)││││├──┼──────┼────┼──┼──┤│八│博物館驚魂夜│美商福斯│1│DVD│││(NIGHTAT│公司│││││THEMUSEUM)││││├──┼──────┼────┼──┼──┤│九│穿著PRADA的│美商福斯│1│DVD│││惡魔(THE│公司│││││DEVILWEARS││││││PRADA)││││├──┼──────┼────┼──┼──┤│十│最後的 蘇格蘭 │美商福斯│2│DVD│││王(THELAST│公司│││││KINGOF││││││SCOTLAND)││││├──┼──────┼────┼──┼──┤│十一│五路追殺令(│美商環球│2│DVD│││SMOKIN'S│公司│││││ACES)││││├──┼──────┼────┼──┼──┤│十二│惡靈戰警(│美商哥倫│3│DVD│││GHOSTRIDER│比亞公司│││││)││││├──┼──────┼────┼──┼──┤│十三│怪怪屋(│美商哥倫│2│VCD│││MONSTER│比亞公司│││││HOUSE)││││├──┼──────┼────┼──┼──┤│十四│打獵季節(│美商哥倫│1│DVD│││OPENSEASON│比亞公司│││││)││││├──┼──────┼────┼──┼──┤│十五│當幸福來敲門│美商哥倫│1│DVD│││(THE│比亞公司│││││PURSUITOF││││││HAPPRNESS)││││├──┼──────┼────┼──┼──┤│十六│不願面對的真│美商派拉│1│DVD│││相(AN│蒙公司│││││INCONVENIENT││││││TRUTH)││││├──┼──────┼────┼──┼──┤│十七│不可能的任務│美商派拉│3│1DVD│││3(MISSION│蒙公司││2VCD│││IMPOSSIBLEⅢ││││││)││││├──┼──────┼────┼──┼──┤│十八│納尼亞傳奇│不詳│2││└──┴──────┴────┴──┴──┘附表二:
┌──┬──────────┬────────┐│編號│物品│數量│├──┼──────────┼────────┤│一│DVD燒錄器(一對三燒│一臺│││錄)││├──┼──────────┼────────┤│二│空白DVD光碟│二十六片│├──┼──────────┼────────┤│三│VCD燒錄器(一對五燒│一臺│││錄)││├──┼──────────┼────────┤│四│空白VCD光碟│五十一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附錄所犯法條:
著作權法第91條:
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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