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588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介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8年度聲沒字第236號、108年度毒偵字第27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肆柒捌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因被告王介坤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741號簽結在案,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餘淨重0.4781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
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下稱前案),經依本院107年度毒聲字第219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108年6月17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47號、第14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被告另於108年6月17日前施用毒品,為警查獲扣得透明結晶1包(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8年度毒偵字第2741號案件,下稱後案),嗣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後案係於上開觀察、勒戒前所為應適用同一觀察、勒戒程序,該署檢察官於108年7月24日簽結後案,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檢察官108年7月24日簽呈、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08年度毒偵緝字第147號、第148號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稽,又扣案透明結晶1包,經送鑑驗結果確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4810公克、驗餘淨重0.4781公克),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8年6月17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毒品成分鑑定書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銷燬,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胡修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8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