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欣 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韋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繳費記錄之證明文件(查聲證3服務記錄暨繳費記錄並無相對人林韋丞之記錄,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3333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欣 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韋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相對人繳費記錄之證明文件(查聲證3服務記錄暨繳費記錄並無相對人林韋丞之記錄,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4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