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斗小字第19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許志翔
洪明宏
被 告 江麗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
,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伍佰伍拾壹元,及其中新台幣捌
萬玖仟玖佰貳拾肆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書記官呂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