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09年度嘉小字第463號民事判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嘉小字第463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仁傑
被   告  張淑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
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該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045元,以及(一)從民國94
年12月19日起到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照年息19.89計算的利
息;(二)從民國104年9月1日起到清償日止,按照年息百分之15
計算的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可以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吳芙蓉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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