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6號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
度偵字第602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
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偽造於彰化縣警察局溪湖分局刑案偵查卷宗(溪警刑字第000-00
0-0000號)之調查筆錄上「甲○○」之署押參枚、權利告知書上
「甲○○」之署押壹枚、通知書上「甲○○」之署押壹枚、彰化
縣警察局取締酒醉駕車案件扣車駛回保管同意書上「甲○○」之
署押參枚;酒精測試單上「甲○○」之署押壹枚、現場照片當事
人簽章欄上「甲○○」之署押壹枚;口卡片影本上「甲○○」之
署押壹枚;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訊問筆錄上「甲○○」之署
押壹枚、緩起訴處分被告應行注意事項乙聯上「甲○○」之署押
壹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一項第三行所載「冒用其弟甲○○之名」更正為「冒用
其兄甲○○之名」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第二
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本件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
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