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1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16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經核聲請人未補1、何時將借款交予相對人之相關證明;2、詳述相對人尚積欠多少款項(本金及利息均分別釋明);3、一部未到期視為全部到期
之約定條款,經本院於民國96年12月21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96年12月2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張珉瑄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1月23日
書記官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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