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197號被告即反訴原告 陳美維 訴訟代理人 王志平 律師上列被告即反訴原告與原告即反訴被告 周艷間 因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反訴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69,4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反訴第一審裁判費100,61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被告即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反訴。
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巫淑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書記官楊家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