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7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76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7662號聲請人 沈于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林庭緯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提出票號WG0000000之本票原本乙紙。
三、確認聲證1:「附表所載本票正本1張」之記載是否有誤?
四、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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