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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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5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544號原告 張朝樑 被告 張桂芳
張能村 張碧東 張當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應將附表所示不動產分別移轉登記予原告,依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29萬1,381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原告所受之利益」欄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萬3,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何紹輔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30日
書記官洪千羽附表:
┌──┬──────┬───┬───┬────┬────┬────────┬────┐│序號│土地坐落位置│面積│受請求│請求移轉│公告現值│原告所受之利益│備註││││(平方│被告│權利範圍│(每平方│(新臺幣)│││││公尺)│││公尺/元)│││├──┼──────┼───┼───┼────┼────┼────────┼────┤│1.│臺中市南屯區│85│張桂芳│75/1000│18,500│117,937.5元││││新生段721地│││││││││號│││││││├──┼──────┼───┼───┼────┼────┼────────┼────┤│2.│臺中市南屯區│64│張桂芳│75/1000│18,500│88,800元││││新生段723-3│││││││││地號│││││││├──┼──────┼───┼───┼────┼────┼────────┼────┤│3.│臺中市南屯區│3,976│張桂芳│75/1000│22,886│6,824,605.2元│起訴狀之│││新生段736地││││││附表面積│││號││││││錯誤│├──┼──────┼───┼───┼────┼────┼────────┼────┤│4.│臺中市南屯區│236.5│張桂芳│75/1000│105,000│1,862,437.5元││││永富段530地│││││││││號│││││││├──┼──────┼───┼───┼────┼────┼────────┼────┤│5.│臺中市南屯區│7,570│張當春│1/5│17,500│26,495,000元││││春社段770地│││││││││號│││││││├──┼──────┼───┼───┼────┼────┼────────┼────┤│6.│臺中市南屯區│6│張桂芳│1/5│70,000│84,000元││││寶山段385地│││││││││號│││││││├──┼──────┼───┼───┼────┼────┼────────┼────┤│7.│臺中市南屯區│151│張桂芳│1/5│70,000│2,114,000元││││寶山段387地│││││││││號│││││││├──┼──────┼───┼───┼────┼────┼────────┼────┤│8.│臺中市南屯區│65│張當春│1/5│45,000│585,000元││││寶山段401-3│││││││││地號│││││││├──┼──────┼───┼───┼────┼────┼────────┼────┤│9.│臺中市南屯區│724│張能村│1/5│14,500│2,099,600元││││山子腳段266│││││││││-1地號│││││││├──┼──────┼───┼───┼────┼────┼────────┼────┤│10.│臺中市南屯區│1,932│張能村│1/5│14,500│5,602,800元││││山子腳段266│││││││││-10地號│││││││├──┼──────┼───┼───┼────┼────┼────────┼────┤│11.│臺中市南屯區│371│張能村│1/5│14,500│1,075,900元││││山子腳段266│││││││││-32地號│││││││├──┼──────┼───┼───┼────┼────┼────────┼────┤│12.│臺中市南屯區│1,325│張碧東│1/5│14,500│3,842,500元││││山子腳段270│││││││││-5地號│││││││├──┼──────┼───┼───┼────┼────┼────────┼────┤│13.│臺中市南屯區│516│張碧東│1/15│14,500│498,800元││││山子腳段270│││││││││-11地號│││││││├──┼──────┼───┼───┼────┼────┼────────┼────┤││││││總計:│51,291,381元(元│││││││││以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