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202號
原告 張達儀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侑靜 律師
法定代理人 張瑞焜
訴訟代理人 陳崇光 律師
宋思凡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10元(就第二項聲明部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陳黎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