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20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2202號

原告 張達儀

張達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侑靜 律師

被告台北市百齡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瑞焜

訴訟代理人 陳崇光 律師

宋思凡 律師

陳以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6月10日上午10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410元(就第二項聲明部分)。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4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陳黎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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