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972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971號

112年度雄小字第972號

原告 王儀婷

被告 黃信文

吳育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審附民緝字第24、32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仟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十一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台幣壹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各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陳家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