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竹北簡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北簡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竹北簡字第78號
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5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張林祐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鍾小屏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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