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33227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務人 倪煜昕
倪基仁
葉凌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倪煜昕於民國101年起就讀德霖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倪基仁、葉凌華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3筆共166,260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倪煜昕113年7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10日起算利息;債務人倪基仁、葉凌華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63,149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3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湯政嫻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33227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3149元倪基仁、倪煜昕、葉凌華自民國113年6月10日起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年息1.775%002新臺幣63149元倪基仁、倪煜昕、葉凌華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775%違約金: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63149元倪基仁、倪煜昕、葉凌華自民國113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