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岡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高有福
訴訟代理人 郭國益 律師
被 告 焌煒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裴正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前係受僱於被告,於民國100年6月8日受
被告指派,至臺中市中龍鋼鐵公司之工地施作裝設吊鉤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因被告未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條第1
項第1款規定裝置必要安全衛生設施,以防止有墜落、崩塌
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致原告於工作中,因工地之
鷹架蹺尾,原告重心失衡,不慎自3層樓高之鷹架摔落地面
,因而受有小腿腓骨骨折與脛骨折斷等傷害(下稱系爭事故
)。原告既因被告之疏失而於工作中受傷,被告自應依職業
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民法第184條之規定,就原告所受
損害負賠償責任。而原告因系爭事故受傷,迄101年6月30
日仍無法工作,且據醫生告知,仍須再治療半年方能痊癒,
依原告每日薪資為新台幣(下同)2,000元計算,原告受有
減少勞動能力新臺幣(下同)60萬元之損害,另原告因上開
傷害,身心遭受莫大痛苦,亦得請求精神慰撫金10萬元,上
開損害賠償金額70萬元扣除被告已給付12萬元賠償金及原告
已領取之勞保給付108,293元,原告為表誠意,只願請求被
告再給付原告44萬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44萬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
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被告於原告受傷後,就原告於住院期間所生醫療
費用、增加生活上需要等相關支出,已給付原告122,066元
,嗣並與原告就系爭事故所生之損害達成和解,雙方簽訂和
解切結書(下稱系爭和解書)在案,被告已履行和解條件再
給付原告12萬元,並支付原告於100年6月至101年5月間
之勞健保費用,依系爭和解書之約定,原告即不得再就系爭
事故向被告請求任何損害賠償等語為辯。並聲明:原告之訴
駁回。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原告受僱於被告,受被告指派施作系爭工程。
㈡原告於100年6月8日在系爭工程之鷹架上工作,自鷹架摔
落地面。
㈢原告已向被告領取12萬元之賠償金及122,066元之醫療相關
支出。
㈣原告因系爭事故業已向勞工保險局請領職業災害傷病給付10
8,293元及失能給付147,840元。
㈤對兩造於100年6月16日所簽訂之系爭和解書(見本院卷第
77頁)之形式真正不爭執。
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44萬元之損害賠償,被告則以兩造就系爭
事故之損害賠償已達成和解,並簽訂系爭和解書,被告並已
履行和解條件完畢,原告不得再請求被告為損害賠償等語為
辯,經查,系爭和解書之文字記載「本工安意外事故受傷案
,乙方(即被告)已支付甲方(即原告)醫療及勞健保費用
19,272元,為求本案快速完整處理雙方達成協議,乙方支付
甲方爾後醫療復健費用12萬元及乙方替甲方支付1年勞健保
費用(自100年6月至101年5月止)。甲方療養期間及康
復後,不得借用任何理由事故向乙方要求任何事項。」,則
依系爭和解書之文義,原告就系爭事故之損害已同意與被告
和解,由被告給付12萬元賠償金及支付原告100年6月至10
1年5月間之勞健保費用後,原告不再向被告請求其他賠償
,有系爭和解書附卷可證,原告固主張伊於簽訂系爭和解書
前,有與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裴正盛約定,伊所受領之12萬元
賠償金僅為6個月之安養金,並未拋棄伊就系爭事故對被告
之其餘損害賠償請求權,且依伊當時所受之傷害,不可能僅
以12萬元與被告和解云云,惟經被告否認有與原告約定12萬
元賠償金僅為6個月之安養金乙節,原告所為主張與系爭和
解書之記載不符,復未提出有利證據以推翻被告所提系爭和
解書約定原告同意拋棄就系爭事故所生損害請求權之證明,
本院自難為原告有利之判斷,則依兩造於系爭和解書之約定
,被告既已履行和解條件,給付被告12萬元賠償金及支付原
告於100年6月至101年5月之勞健保費用,原告即不得再
向被告為本件之減少勞動能力損害及精神慰撫金之請求。
五、綜上所述,原告既與被告就系爭事故所生損害達成和解,同
意拋棄因系爭事故所生其餘損害賠償請求權,自不得再向被
告請求損害賠償,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給付44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判決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防方法及訴訟資料經本
院斟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另一一論述。
七、訴訟費用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
書記官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