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744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乙宣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冠毅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744號
法定代理人 陳文智
訴訟代理人 蔡策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曹乙宣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54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