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4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4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48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屏東縣東港區漁會法定代理人 蕭文明 代理人 黃聖智 上列聲請人與 許登佳張惠敏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全國農業金庫基準利率於民國111年10月31日(即起息日)之基準利率為2.805%,加1成後為3.0855%,故請 陳明 是否更正請求標的及其數量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1,250,0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3.0855%計算,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3.6624%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確認起息日有無誤繕。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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