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5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452號原告 李柏昌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 律師被告 鄭力榮
蔡宜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
8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鄭力榮、蔡宜娟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所為之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
被告蔡宜娟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於民國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伊於民國107年10月30日透過訴外人 林緯承 將新臺幣(下同)480萬元交予被告鄭力榮,惟其後衍生爭執,伊與鄭力榮遂於同年11月2日在址設彰化縣○○鄉○○路○段○○○號超商內,合意將上開款項為債之變更,轉為鄭力榮向伊借款480萬元,並約定於同年月12日清償,且鄭力榮簽發如附表二所示3張本票為憑,詎於屆期後,未獲清償,伊遂持如附表二所示3張本票聲請本票裁定,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07年度司票字第7949號裁准確定。而鄭力榮明知上開借款屆期,除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外,已無其他財產可資清償債務,竟以同年11月12日夫妻贈與為原因,於同年11月28日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被告蔡宜娟,被告間所為之夫妻贈與之無償行為,有害及伊之債權,伊自得援引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為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皆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於言詞辯論時不爭執者,視同自認,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前段規範明確。同條第
3項前段並明定:當事人對於他造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準用前開規定。經查,本件原告所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如附表二所示3張本票、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土地與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原告名下帳戶於107年8月1日至108年3月31日之交易明細、林緯承之臺幣活存明細、林緯承在金融機構領取480萬元現金之照片、林緯承與鄭力榮(綽號「 鄭哥 」)通訊軟體LINE對話記錄、鄭力榮名下玉山銀行員林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帳戶(下稱系爭帳戶)封面等件為憑;又觀諸鄭力榮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除附表一所示不動產外,其於106年度之所得僅為14萬8,427元(見院卷第25頁、第27頁);再經本院調取被告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夫妻贈與登記申請書及登記謄本、系爭帳戶於107年10月1日至108年3月26日之交易明細(見院卷第137頁至第171頁),可知系爭帳戶於107年11月2日(即原告主張之借貸日期)之餘額僅為10,016元;於被告間作成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時,僅餘92,106元;辦畢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前夕,僅剩52,534元;於同年月30日更僅為22,519元,相較於如附表二所示3張本票之票面金額共計高達480萬元,顯見鄭力榮於無償夫妻贈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時,已陷於無資力清償所負債務之情形。復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既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無提出準備書狀爭執,則揆諸上揭說明,應視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為自認。是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五、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其撤銷訴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所為之夫妻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蔡宜娟並應將如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曉玟附表一┌───────────┬──────┬───────┐│系爭不動產│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權利範圍│登記日期│├───────────┼──────┼───────┤│彰化縣員 林市 ○○段168-│夫妻贈與│107年11月12日││33地號土地│------------│--------------│││1365/100000│107年11月28日│├───────────┼──────┼───────┤│彰化縣 員林市 ○○段168│夫妻贈與│107年11月12日││地號土地│------------│--------------│││1365/100000│107年11月28日│├───────────┼──────┼───────┤│彰化縣員林市○○段704│夫妻贈與│107年11月12日││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彰│------------│--------------││化縣員林市○○○道○段│全部(1/1)│107年11月28日││150巷23號)├──────┤││★包含共有部分:│持分比例:│││同段774建號建物│1692/100000│││----------------------│------------│││同段775建號建物│1754/100000││└───────────┴──────┴───────┘附表二┌─┬──────┬────┬───────┬────┐│編│發票日│票面金額│票載到期日│票據號碼││號││(新臺幣)│││├─┼──────┼────┼───────┼────┤│1│107年11月1日│260萬元│107年11月12日│CH567626│├─┼──────┼────┼───────┼────┤│2│107年11月2日│170萬元│107年11月12日│CH567627│├─┼──────┼────┼───────┼────┤│3│107年11月2日│50萬元│107年11月12日│CH567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