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債務人 胡源昌 代理人 趙興偉 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且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並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債務人若違反前項報告義務者,得駁回之,同條例第82條第1項、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可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12日
書記官洪佾旻附件:
1.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2.債務人母親 胡張秀玉 之全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是否有領取老人年金或其他社會補助及金額?若有,說明數額及提出相關資料。
3.債務人家族系統表,說明債務人母親胡張秀玉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人數、姓名?如何分擔對胡張秀玉之扶養費用?提出胡張秀玉所有扶養義務人(即其子女)之10
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並說明其等收入狀況。
4.債務人配偶及子 胡皓崴 等2人之104、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清單。
5.至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聲請債務人之保險資料(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說明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之目前保單價值。
6.說明債務人戶籍地與債務人之關係,設籍之原因,戶籍地之房地為何人所有及所有居住成員。
7.說明債務人所租賃之房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如何分擔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前提出之契約漏載承租人姓名),及106年度水、電、瓦斯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8.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自104年1月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9.債務人之勞保費(或國民年金費)、健保費繳納收據或明細。
10.說明債務人於104年11月至106年10月間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4年11月起至106年10月間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11.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地點、內容及薪資結構(含津貼、加班費、年終獎金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自106年11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資料(其中薪資轉帳資料,並應說明其金額是否為經法院強制執行後之餘額)。
12.說明債務人目前是否有訴訟案件或執行案件於法院繫屬中?若有,應說明繫屬之法院及案號到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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