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80號聲請人 李東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滄堯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依聲請人主張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調解聲請費3,000元。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振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4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