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504號債權人長榮京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李錫彬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淑媛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徐淑媛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巷○○○○號8樓」。
二、請提出其它足以證明徐淑媛積欠管理費之釋明文件影本(如該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繳納管理費之登記明細表)。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5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