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新簡字第428號
上 訴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台南分處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95,78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尚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