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3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56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歐環瑛被告李子諾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2年度執聲沒字第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歐環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歐環瑛因被告李子諾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
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李子諾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0,000元,由具保人歐環瑛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而該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168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1年1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嗣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上開執行傳票及通知書業經合法送達被告及具保人,惟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具保人經通知偕同被告到案執行,亦無法偕同被告到案以履行其具保責任,又經拘提被告未獲,復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本院具保責付辦理程序單、收據、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刑事保證金通知單)、刑事被告保證書各
1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紀錄表各2份、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份在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緗穎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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