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易字第7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易字第79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道生選任辯護人林翰榕律師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續字第48
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呂道生犯侵占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新臺幣伍拾萬元及支票號碼FA00000
00、發票日為一百零三年七月九日、金額新臺幣捌拾萬元之支票壹張均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
一、呂道生與 呂芳連 為朋友關係,呂道生知悉 范姜 世展積欠呂芳連債務未償,遂告知呂芳連可代為向范 姜世展 追討債務,並稱其持有 范姜世展 簽立之本票3紙,發票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050萬元,該本票均有范姜世展母親范 姜游春妹 之背書,而 范姜游春妹 名下尚有不動產可供執行,倘呂芳連願意提供130萬元之擔保金,供其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將來強制執行取得之執行款項,其願意與呂芳連均分等語。呂芳連因恐范姜世展名下已無財產可供清償,遂應允呂道生上開提議,於民國103年6月7日某時許,在桃園縣中壢市(現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下同)中新路56號1樓即林翰榕律師之事務所樓下,交付現金50萬予呂道生;並於翌日某時,於呂道生前往呂芳連所開設位在桃園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工廠之際,再度交付票面金額80萬元之第一銀行內壢分行支票1張(票號:FA0000000號、發票日:103年7月9日)予呂道生,委由呂道生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范姜游春妹之財產。詎呂道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未依約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范姜游春妹之不動產,經呂芳連於103年7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解除委任後,呂道生仍拒絕返還上開現金及支票,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將上開現金及支票侵占入己。
二、案經呂芳連訴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壹、證據能力
一、按私人錄音、錄影之行為,雖應受刑法第315條之1與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範,但其錄音、錄影所取得之證據,則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蓋我國刑事訴訟程序法(包括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中關於取證程序或其他有關偵查之法定程序,均係以國家機關在進行犯罪偵查為拘束對象,對於私人自行取證之法定程序並未明文。私人就其因犯罪而被害之情事,除得依刑事訴訟法第219條之1至第219條之8有關證據保全規定,聲請由國家機關以強制處分措施取證以資保全外,其自行從事類似任意偵查之錄音、錄影等取證之行為,既不涉及國家是否違法問題,則所取得之錄音、錄影等證物,如其內容具備任意性者,自可為證據。又私人將其所蒐取之證據交給國家作為追訴犯罪之證據使用,國家機關只是被動地接收或記錄所通報已然形成之犯罪活動,並未涉及挑唆亦無參與支配犯罪,該私人顯非國家機關手足之延伸,是以國家機關據此所進行之後續偵查作為,自具其正當性與必要性。至於利用電話通話或兩人間之對(面)談因非屬於秘密通訊自由與隱私權等基本權利之核心領域,故國家就探知其談話內容所發生干預基本權利之手段(即檢察官或法院實施之勘驗)與所欲達成實現國家刑罰權之公益目的(即追訴、證明犯罪),兩相權衡,國家公權力對此之干預,尚無違比例原則,法院自得利用該勘驗結果(筆錄),以作為證據資料使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18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19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告訴人呂芳連提出之103年6月12日對話錄音光碟暨譯文,係呂芳連以機械設備自行錄音所得;而上開錄音內容確係被告、告訴人及 呂誠誼 於前揭日期之對話內容乙節,業據被告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坦認在卷(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偵續字第486號卷【下稱偵續卷】第56頁),且經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791號卷二【下稱本院卷二】第75頁),並有上揭錄音光碟暨譯文在卷可憑(見偵續卷第33頁至第43頁)。又前述譯文內容確與錄音光碟內容相符,復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無誤,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偵續卷第52頁、第56頁)。由上可知,上開錄音光碟暨譯文乃係告訴人私人取得之證物,並非國家機關基於公權力之行使所得。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證明被告於103年6月12日所為審判外自白,有何遭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其他不正方法取供之情事,且核亦與事實相符(詳後述),揆之前揭說明,上開錄音光碟暨譯文暨檢察事務官對該錄音光碟實施勘驗而製作之勘驗筆錄,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次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上開規定已揭示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原則上有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始例外否定其得為證據。是被告如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檢察官自無須再就無該例外情形為舉證。經查,證人呂誠誼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係以證人之身分,經檢察官告以具結之義務及偽證之處罰,並由其具結,而於負擔偽證罪之處罰心理下所為,經具結擔保其證述之真實性,另該證人於檢察官訊問時之證述,並無證據顯示係遭受強暴、脅迫、詐欺、利誘等外力干擾情形,或在影響其心理狀況,致妨礙其自由陳述等顯不可信之情況下所為,被告及其辯護人亦未主張並釋明顯有不可信之情況,且於本院審理時,經以證人身分傳訊呂誠誼到庭作證,進行交互詰問,予以被告對質詰問之機會,已保障被告訴訟上之權利,並再提示上開偵訊時之筆錄及告以要旨,由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依法辯論,完足證據調查之程序,是證人呂誠誼於檢察官訊問中所為之陳述具有證據能力並得採為證據。至辯護人爭執證人呂芳連於偵訊時陳述之證據能力,因本院未採為證據,爰不贅載其證據能力,併此敘明。
三、本院以下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件事實具有自然關聯性,且核屬物證、書證性質,又查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所取得等證據排除之情事,復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64、165條踐行調查程序,況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對此部分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是堪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呂道生矢口否認有何侵占之犯行,並辯稱:伊沒有收到告訴人呂芳連交付的50萬元現金,告訴人雖有交付面額80萬元支票1紙,但那是告訴人先前為購買金邊航空公司股票,向伊借貸400萬元,於清償320萬元後,另交付80萬元支票1紙,用以清償剩餘之債務云云。
二、經查:
(一)證人即告訴人呂芳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被告向伊表示范姜世展有開面額合計1050萬元之本票3紙給被告,該本票上均有范姜游春妹的背書,被告打算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范姜游春妹的財產,要伊提供130萬元作為擔保金,將來強制執行分得之執行款,被告願與伊均分。伊於103年6月
7日在林翰榕律師的事務所樓下交付現金50萬給被告,隔日被告前往伊開設之工廠,伊再度交付面額80萬元、發票日為103年7月9日之支票1紙給被告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2頁至第80頁反面),而證人呂誠誼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迭稱:103年6月12日開協調會前,伊就知道被告、告訴人與范姜世展間有本票債權債務關係,因為被告常常找伊聊天,被告跟伊說告訴人有交付現金50萬元並開立80萬元的支票給被告,這筆錢是要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范姜游春妹的財產,因為告訴人的本票上沒有范姜游春妹的背書,所以要用被告的本票去進行假扣押,強制執行分得的執行款會分告訴人一半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80頁反面至第85頁反面),互核上開證人證述之內容,就告訴人交付現金50萬元及面額80萬元支票予被告之緣由、經過,證述之情節一致,並無何證述明顯歧異之處,告訴人雖與被告有債務糾紛,然除此之外,並無其他過節或深仇大恨,證人呂誠誼與被告則素無怨隙,是上開證人均無挾怨報復而為虛偽陳述之動機,況證人均已具結擔保其證言之憑信性,衡情實無甘冒偽證罪刑罰之風險,虛編不實證詞以誣陷被告之必要。另斟酌證人呂誠誼在該次協調會前,即聽聞被告親口表示告訴人有交付現金及支票,預供作假扣押擔保金之用,證人呂誠誼證述之內容,既是其親耳聽聞被告所述之內容,其可信性甚高,是證人前開證述,應屬可採。
(二)又證人即告訴人呂芳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103年6月12日伊與被告到證人呂誠誼住處協調,協調結果被告還是不願歸還130萬元,也不願意簽切結書,直到第二天被告才打電話給伊,要伊去店裡簽立協議書(見本院卷二第75頁正反面),而證人呂誠誼亦證稱:因為告訴人來找伊要拿回80萬元的支票,伊說被告沒有把那張支票交給伊,伊才打電話給被告,要被告來家裡協調,伊叫被告把現金50萬元跟80萬元的支票還給告訴人,但被告不願意,被告說他會以他的支票去進行假扣押范姜游春妹的財產,所以130萬元不用還給告訴人,執行所得款項1050萬,被告願意給告訴人一半,伊說世上有這麼好的事情,用130萬換500萬元,故伊還是建議被告把現金50萬元及80萬元的票還給告訴人,但被告不願意,伊就請被告簽立一張收據,表示有收到告訴人交付的現金50萬元及80萬元支票,但是被告說他講話有信用,不用打收據,所以還是沒有簽立收據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82頁),堪信被告確有於103年6月12日至證人呂誠誼家中與告訴人協調本案。再細繹告訴人、被告及證人呂誠誼於103年6月12日之對話內容(詳如附表),告訴人及證人呂誠誼多次提及告訴人有交付現金50萬及80萬元支票1張給被告一事,然被告言談間洵無否認之表示,甚者告訴人及證人呂誠誼提及「以130萬換
500萬不划算」等情時,被告亦僅表示「有拿到就分給告訴人一半,沒拿到就沒有」,核與前開證人呂芳連、呂誠誼證稱被告有拿到130萬元,且願將執行所得款項與告訴人平分等情相符,堪認告訴人確有交付現金50萬元及面額80萬元支票1紙給被告無訛。再觀諸被告與告訴人簽立的協議書,其內容載明:被告與告訴人雙方約定被告受告訴人委任向范姜世展追討債權,並處理向法院聲請查封范姜世展及其母范姜游春妹財產之事宜,雙方約定查封拍賣所得由被告與告訴人平分,訴訟費用亦平均負擔,每次出庭補貼車資1,000元等文字,文末有被告及告訴人親筆簽名,益徵被告確有應允告訴人要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范姜游春妹的財產,並將執行所得款項與告訴人平分等情屬實,是告訴人有交付現金50萬元及面額80萬元支票1紙給被告,委請被告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范姜游春妹財產一事,堪以認定。被告雖辯稱該80萬元支票是用來清償告訴人積欠之債務云云,惟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為了購買金邊航空公司股票而向被告借的400萬元,伊都已經分期還給被告,也將當初開給被告作為擔保的本票取回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77頁反面),證人所述與被告前開辯解相互齟齬,是被告前開所辯是否全然可信,已非無疑。況被告辯稱告訴人係以現金及支票清償320萬後,始再開立面額80萬元支票,以清償剩餘之債務,然被告對此並未提出任何相關事證供本院審酌,且告訴人確有交付現金50萬元及面額80萬元支票1紙給被告,委請被告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范姜游春妹財產乙節,業經本院認定如前,是被告上開所辯,洵無足採。
(三)辯護人雖為被告辯護:告訴人指稱交付現金50萬元給被告之時間,前後不一致,且告訴人稱當時有證人 黃仟芸 在場,然該證人於偵訊時已否認此情,顯與告訴人所述不符;又告訴人提出之支票票根,最末端原未記載日期,然告訴人事後竟分別提出記載「5/29」、「6/8」之票根,該證物為告訴人所變造,是告訴人所述,實不可採云云。經查,告訴人就其何時交付現金50萬元予被告一事,前後陳述內容,固非一致,且告訴人指稱當時有證人黃仟芸在場,惟證人 黃千芸 於偵訊時證稱:當日伊沒有前往林翰榕律師的事務所,所以沒看到告訴人有拿現金給被告等語(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他字第1127號卷第36頁),亦與告訴人上開指述未盡相符,然常人或因記憶有限,本無法如錄影重播般地將過往事物之原貌完整呈現,況告訴人與被告間有多筆金錢往來紀錄,是告訴人事後回憶交付現金50萬元之正確時間及當時有何人在場等節,雖略有模糊、不明之處,尚不得僅因該瑕疵而遽認告訴人所述全無可採。又被告事後已將該面額80萬元支票轉讓予證人黃仟芸,益徵被告與證人黃仟芸間有私交,是證人黃仟芸所為之證述是否全然可信,有無迴護被告之可能,並非無疑。再者,告訴人於本院審理時證稱:該票根一開始沒有寫日期,是伊後來去地檢署應訊時,想說檢察官可能會問是何時交付的,伊才把日期寫上去,「5/29」應該是寫錯的,正確的日期是「6/8」等語(見本院卷二第76頁反面),堪認告訴人提出之支票票根,最末端日期記載不一,其原因應是告訴人事後自行填載,然此係告訴人不諳法律所致,非必然即有變造證據之故意,況本院所認定之前開事實,亦未以該票根作為證據,是該瑕疵並不影響本院所為之事實認定。
三、按刑法上之侵占罪係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擅自處分自己持有他人所有之物,或變易持有之意思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行為,為其成立要件,故行為人侵占之物,必先有法律或契約上之原因在其合法持有中者為限(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第1821號判決意旨參照)。次按對於不特定物之得否為侵占罪之客體,我刑法係採違背委任意旨說,以其處分代替物有無違背其委任意旨為準,不得因金錢係屬不特定物,即謂不成立侵占罪(院解字第3742號解釋、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5334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必行為人先合法持有他人之物,而於持有狀態繼續中,擅自處分,或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而逕為所有人之行為,始克相當侵占罪之構成要件。經查,證人呂芳連於本院審理時證稱:當初沒有約定130萬元該如何處理,只有說被告拿到票款之後,要與伊均分,這130萬就不用還給伊,但如果送法院沒有拿到錢,這130萬元也不用還給伊,可是被告根本就沒有去法院聲請假扣押,伊認為這130萬元應該要還給伊等語明確(見本院卷二第79頁正反頁),又告訴人之所以交付130萬予被告,係委任被告向法院聲請假扣押范姜游春妹財產一事,業經認定如前,故被告持有告訴人交付之現金及支票,自有合法持有關係存在,又告訴人與被告雖未明確約定被告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後,該130萬元應如何處理,然依告訴人上開證述,應可認只要被告有去法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不論執行有無結果,該130萬元均無須歸還,然本件被告自始至終均未向法院聲請假扣押及強制執行,被告已違反與告訴人間之約定,又告訴人業於103年7月8日寄發存證信函,表明終止與被告間之委任關係,是自斯時起,被告繼續占有告訴人所交付之現金50萬元及面額80元支票1紙,自欠缺法律上之原因,難認屬合法持有狀態,被告應將上開之物返還告訴人,被告明知上情,猶拒不返還,自有主觀上不法所有之意圖,客觀上易持有為所有之侵占行為無誤。
四、綜上所述,本件事證明確,應依法論處。
參、實體方面─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5條第1項之侵占罪。爰審酌被告背棄告訴人之信任,而任意侵占其財物,對於他人財產缺乏尊重,顯見其法治觀念薄弱,且矢口否認犯行,又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加以賠償,犯後態度不佳,兼衡被告侵占之財物價值、犯罪手段、被告之素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罰。
二、按刑法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年7月1日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應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又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增訂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項分別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查未扣案由被告所侵占之現金50萬元及面額80萬元支票1紙,核屬被告實行本案犯罪行為之所得,雖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
2項、第3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翁健剛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許容慈法官姚懿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趙建舜中華民國106年6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5條(普通侵占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103年6月12日錄音譯文呂誠誼:現在律師要打呂道生:他不要,撤掉了呂芳連:我撤掉了呂誠誼:你說叫他媽媽簽名他不可能呂芳連:以前要叫他媽媽簽的呂道生:以前他的900萬,叫他媽媽簽名,120萬給我,後來我
拿去他媽媽不簽,那不簽我的給你,你要120萬給我,變成這樣,我說給你啊呂芳連:他拿到錢要一半給我呂誠誼:不要說一半啦,呂道生是一半給他呂道生:我是一半給他,有拿到才有,沒拿到一毛錢也沒有呂誠誼:那你就寫給他啊呂芳連:那你就白紙寫黑字寫給我呂道生:拿到才有,拿不到就沒有呂誠誼:那你也可這樣寫啊呂芳連:拿不到我不要給你拿呂道生:前沒有說要寫,有拿到沒拿到都要給我呂芳連:早就叫你要寫,你就不寫呂誠誼:他那前錄音我也有聽了一下,對不對,錄音有這樣講,
我認為你不要這樣呆,他媽媽的保證跑不去,你拿一百多萬,你要給他,五百多萬,你會了死掉去,他媽媽會跑到哪裡去死,你不是在押嗎呂道生:檢察官在訴呂芳連:他媽媽的百分之百拿得到呂誠誼:在押他走不了呂道生:在押說大家都可以分攤呂誠誼:那你就寫給他,那你就跟他賭,保證你吃虧沒騙你,五
百多萬換一百多萬你不要這麼傻,什麼大家分攤,他媽媽怎麼可能分攤,律師跟你講可以分攤呂道生:說可以呂芳連:沒辦法分攤呂誠誼:他媽媽那時候開支票給人家,很慢開的法院會問那是假
的,第一點,第二點你錢借他什麼錢,從哪個銀行領,你知道嗎?會去銀行查,不是用講的說借給他呂道生:他當時簽叫我拿去簽,他沒有簽,他甘願出120萬,那
乾脆我的給你,那大家用嘴巴講的,你現在叫我簽,那不可能,有拿到沒拿到,反正那就打死在那邊呂誠誼:有拿到沒拿到,以後一定知道,那你就寫給他是應當要
寫,用嘴巴講的,那有這樣,那以後大家用那個,我沒騙你,你2個搞來搞去,就會互告,再叫兄弟來討你們會很麻煩,到時後會雞犬不寧,自己人,我看你那條錢,那你支票說要拿給我,不會錯呂芳連:你說支票拿給呂誠誼,他沒有啊呂誠誼:他沒有拿來給我對不對,你我看你這樣不要說給他五多
萬,你錢還他,他要包個紅包給你呂芳連:50萬現金在律師樓下拿給你,你來我工廠開80萬票給你
總共130萬,那你130萬還給我,范姜媽媽收的錢呂道生:我給你弄到我要告范姜,什麼事都跟范姜講呂芳連:我哪有講,本票就徹回來了呂道生:你要怎樣講要怎樣做,那沒辦法這樣,你要告范姜也要
用我的名,弄到我整身呂芳連:那也是你的律師講說要你名字才能告,用我的名字沒有
辦法告,都聽你的,律師也是你找的呂誠誼:用你的名字告,范姜沒有財產呂道生:他有財產,不是沒有財產呂誠誼:二間房子哪裡分的到錢呂芳連:范姜本票開這麼多給人家,根本沒錢賠呂誠誼:分沒錢弄他媽媽的錢,現在他媽媽打死他也不會簽呂芳連:130萬還給我,拿130萬跟你換500萬,我過意不去呂道生:這不是過意不過意,我們當時怎樣講就怎樣做,搞的整
身呂芳連:哪有整身…本票裁定而已,現在我本票撤回啊,律師說
一定要你的名字才能告,當初你帶我去律師那,要去告,律師看看說不行,一定要你的名字去告才行呂芳連:大家姪叔,講來講去,你自己想清楚,130萬換五佰多
萬,你要倒貼三百多萬呂道生:不行,你當時又要這樣做呂芳連:當時你的要轉過來給我呂道生:要過給你,你自己都要簽那個,120萬本票我的要給你
一半呂芳連:那你拿到錢要分一半給我,那你就白紙寫黑字,為何不
寫?呂道生:我為何要寫,到最後拿不到?呂芳連:拿不到就不跟你要啊,也可以寫啊呂道生:會給你搞死,拿沒有時會強強要拿呂芳連:都白紙寫黑字,哪有可能,拿沒有錢就沒可拿,可以寫
清楚啊,拿到錢我才跟你拿呂道生:當時說不用寫嗎?你現在又叫我寫呂芳連:是你自己說不用寫,那我為何要錄音,這就是證據,律
師那我也問過,錄音也可以當佐證呂道生:那你就做佐證,妳自己要這樣,說話不算話,哪有這樣呂芳連:你自己想想看,130萬換500萬,對不對呂道生:反正照以前這樣講,現在叫我寫不可能,沒有這麼傻,
寫了就自己綁自己呂芳連:拿不到,上面也可以寫啊,拿不到我不要那500萬,你
有拿到錢,那500萬再給我啊,拿不到錢我不要跟你拿,那你寫清楚,白紙寫黑字不是很好呂道生:那本來就不用寫的東西,那你現在又要寫,早要寫你怎
麼早不寫呂芳連:以前早就叫你寫,是你都不寫,你說不能寫,你去我那
開80萬支票叫你寫,你就不用寫,說沒問題人格保證呂道生:我不管,反正我弄到就一半給你,沒有弄到就沒有了呂芳連:白紙寫黑字又不寫呂誠誼:這樣堅持2個就會互告,沒有就要叫兄弟,沒必要用到
這樣子呂芳連:那就去法院告呂誠誼:包個紅包給你呂芳連:我包紅包沒問題呂誠誼:他的意思,剛有講,這個事情一弄去弄.怕強強拿不到
錢呂芳連:我沒去弄阿,現在搞下去,那就來弄啊呂道生:你沒有弄,那范姜會講呂芳連:那是你造話講的,不可能,你自己講的,我發誓,我要
是有跟范姜講,回不到工廠呂道生:那天你去我家,好就分一半給你,你也給我答應好,現
在又跑來番,你每天都在番呂芳連:一開始就叫你白紙寫黑字呂道生:你每天講的話,每天都不一樣呂芳連:什麼不一樣呂誠誼:那你寫個單給他也沒關係,你有拿到就給他一半,我知
道你很吃虧,沒有拿到130萬還給他呂道生:這個要跟他簽名這個錢呂芳連:沒有簽呂誠誼:你沒有簽回來啊呂道生:我自己本票有簽給他一半,怎麼沒有簽回來呂芳連:那是他的本票呂誠誼:你是說拿他的票叫他媽媽簽呂道生:他媽媽不要簽,我的給他一半,他也同意啊呂誠誼:不是不同意,那你要寫給他,用講的,到時你又說沒講
,到時反過來說沒講那單子要留著呂道生:本來就是這樣呂誠誼:哪有這樣,包個紅包了些錢,不是一毛錢都不了,你這
樣會很麻煩,沒有騙你2位呂芳連:你退還給我,我包幾萬給你,沒問題,謝謝你呂芳連:我沒有講這事情,你怪我跟范姜講要告他怎樣怎樣呂道生:你沒講,范姜會來弄我呂芳連:我跟你講,確實我發誓,什麼查封,假扣押,我回不到
工廠,我完全沒講的事,你說我有講呂誠誼:你不怕願意給他一半,剛才講的都沒拿到錢就沒有呂芳連:那也可以寫啊呂誠誼:這樣也公平,沒寫的話,你要還錢給他,你一定要包錢
給呂道生,不能這樣靜靜的,這樣大家沒有事,你要是叫小鬼去拿,要是拿回去吼,我沒騙你啦,小鬼搞下去,要是能拿一半,就很會了啦,要不然就到法院告來告去,3天5天10天法院跑呂芳連:弄到大家都沒有,拿到錢你要給我,拿不到錢就不跟你
拿,白紙寫黑字寫清楚,就沒問題,你有權利我沒權利,沒有權利要你這些錢,我良心過意不去,130萬換你五百多萬是嗎?呂道生:你當時說不要就好了啊呂芳連:要!是沒錯,那你就白紙寫黑字呂道生:你弄到最後什麼都什麼東西要你扛呂芳連:你白紙寫黑字承諾給我就好呂道生:我要怎樣承諾給你,要是拿不到要怎麼給你呂芳連:拿不到就不會拿,都可以寫,或請呂前會長寫也可以啊
,拿得到錢給我五佰萬,130萬也不用退呂誠誼:130萬給你,意思就說,你的要拿他的票給他媽媽簽,
他才會要出這個錢,現在他媽媽又沒簽,請回來說沒簽不用怕,你的本票他媽媽有簽,拿到錢一半給呂芳連,那你就虧多了呂道生:沒關係啊,我給你啊,我現在講,拿得到拿不到還有一
個問題呂誠誼:所以說,他沒這麼貪心,錢要還給他呂道生:不要也不行這個東西呂誠誼:他媽媽名字沒簽呂芳連:沒簽回來呂道生:我的有簽回來,我有問呂芳連,我也答應給他呂芳連:他媽媽收到的錢要一半給我呂道生:他現在不用簽,我的一半給他呂芳連:我的沒有簽,他的轉過來給我一半呂誠誼:因為沒有簽才要把錢拿回去是這樣嗎?那後來他的意思
是說他拿到錢給你才放心呂芳連:那時我就叫他白紙寫黑字,拿到錢一半給我,拿不到錢
就不要給你拿,對吧,這不是公平嗎!對吧,我沒這麼貪心呂道生:你有貪心沒貪心,你當時不要就好阿,你現在又要呂芳連:那你白紙寫黑字寫給我,你寫清清楚楚,你叫呂誠誼宗
長寫也可以,拿不到錢我不要你的錢呂誠誼:好好去解決,沒騙你呂芳連:拿的到錢才一半給我,還是說你,130萬還給我,我不
要你的錢,我包紅包給你呂道生:寫一寫,又拿給范姜,我會給你搞死呂芳連:你錢還給我,我絕對不會跟范姜講什麼東西,你要怎麼
弄就跟他去弄,我怎麼會斗這出來,除非你錢不退還給我才會抖出來,我就發誓跟你講了,一開始到現在我完全沒有講這事情,有講我回不到工廠呂誠誼:我跟你講他媽媽的弄弄去封,一定拿的到錢呂道生:大家一起來弄,一毛錢也拿不到呂誠誼:大家一起弄,那范姜無小無屁,你們大家分沒有,范姜
他媽媽有地有房是已經簽名了跑不去,弄他媽媽怎麼弄?呂芳連:范姜的財產也是你去查給我的,二間房子多少錢,抵押
多少錢,還剩多少錢,我就跟你說,他本票開多少給人家,好幾千萬給人家,根本沒錢分呂誠誼:你的意思說開了他媽媽簽,以後簽了一告,他媽媽財產
要給大家分,他媽媽會這樣呆嗎?這第一點;第二點,會調查你知道嗎?法院會調查,這票幾時開的,你的錢怎麼匯給他,怎樣拿給他媽媽的,哪個銀行,這都是做假,作偽證要抓去關呂道生:900萬用我的名字,用我的名字告,全部怪我,全部也
弄我呂芳連:那也是你的律師說我沒有權告他,要你才可以告呂道生:你沒有權告他,我給你處理,現在處理呂誠誼:現在沒告呂道生:東西全部拿回來呂芳連:我撤掉,本票裁定而已,沒在走呂誠誼:你沒有去告你也會很奇怪呂芳連:沒辦法,沒有財產告沒有用,律師費要10幾萬,搞下去
沒錢分呂道生:二棟房子,現在抵押怎麼沒錢,銀行就整千萬,二棟房
子價格多少錢,別人還一大堆本票在那邊呂誠誼:對啦,他那因為受信抵押欠人家這麼多錢,分沒有錢呂芳連:我才撤掉呂道生:上法院也要我,全部我來扛呂芳連:這錢我出的嘛,本票裁定而已,也沒有去強制執行啊呂道生:范姜全部擠我,說我要告的,那東西弄下去,你全部…呂芳連:用你名字去告,我也沒講一定要你去告他,那是你的律
師講說我沒有權利告他,已經債權放棄,這律師你請來的啊,我說我不要告,我就撤掉,本票也拿回來呂道生:好好的東西呂芳連:沒財產好分要做什麼,你本票後面也有背書,背書我也
還沒畫掉,東西還沒交給他呂誠誼:他的本票要交給你,你的後面一定有背書才可以告啊呂道生:有啊呂誠誼:你那背書拿回來,你要他劃掉,到時後咬你喔,他去弄
你呂道生:那沒關係,我那邊還有,律師那邊有證明,他有影印起
來有背書,我怕那些東西呂誠誼:本票有背書,在他手上去告你,會很麻煩呂道生:律師我有問過,那沒關係呂誠誼:你一定要叫他劃掉,我沒騙你呂芳連:你錢還給我,我就劃掉再交給范姜世展呂道生:一講你就恐嚇我呂芳連:那你白紙寫黑字嘛呂道生:你要怎樣都沒有關係,反正從頭到尾我也是這樣跟你講呂芳連:好這樣通通斗都出去就好了呂誠誼:我是希望你2位好好解決,對不對,你這個弄得要搞來
搞去,沒弄到你就不知道,到時候就就後悔呂芳連:130萬換你500萬,你自己想想呂道生:那你自己也要的東西阿,我拿到後一半給你啊,我從頭
到尾也是這樣講呂芳連:你白紙寫黑字寫給我對不對呂道生:我寫給你,現在寫給你,我講一下你就要弄我呂芳連:你今天講明白,我就不會弄你呂道生:你要弄就去弄,我不怕呂芳連:從頭到尾我沒有講這個話呂道生:你沒講范姜怎麼知道呂芳連:你造話講的,我根本沒講,你的脾氣這樣我也知道呂芳連:你白紙寫黑字寫給我呂誠誼:你那票?呂芳連:我還沒交給他,大家弄好我才會弄,約星期一才要跟他
寫,你給我說會長出國,我打電話給會長他在家沒出國,你還騙我說出國!你自己思考看看,130萬換你500萬你划得來嗎?姪叔,我沒弄好,我不會跟范姜講,絕對不會這樣做,你就去跟他討,我不會這樣作法呂誠誼:好好考慮,對不對呂芳連:謝謝你前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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