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聲字第4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張舒晴

相對人

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

即債權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

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興

相對人

即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張舒晴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30日以113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4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3年8月23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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