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沙小字第一ОО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憲忠
訴訟代理人 陳素英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一、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肆佰伍拾元,及自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延滯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二、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使用原告公司核發之消費記帳卡,計積欠原告新臺幣二萬七千四百五十
元,迄未返還,爰依法請求。
三、理由要領
被告積欠該帳款未返還之事實,業經原告之代理人陳素英當庭結證無訛,並有記帳卡
聲請書、約定條款、消費記帳單等影本在卷可稽,可見原告之主張為真正,自應准許
其請求。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