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469號聲請人 許文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姵儒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最新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並提出不動產之附表(詳載地號、建號、面積、權利範圍)。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3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