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9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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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9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9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鄧恒志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嘉航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鍼潔
一、債務人李嘉航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伍萬參仟玖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五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給付如對債務人李嘉航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應由債務人王鍼潔給付之。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宋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