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990號原告 吳首宝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明松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3萬6,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1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書記官呂欣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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