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25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2526號債權人琉璃清境管理委員法定代理人 林麗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朱麗姣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所有權人朱麗姣之建物門牌:台中市○區○○路00巷0號3
樓之1之第一類建物謄本,並提出債務人朱麗姣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㈡陳報是否對債務人朱麗姣為繳納本件管理費之催告?(如有
,應提出掛號回執,如由管委會簽收,應提出管委會簽收後已由債務人領取之簽收簿影本)或債權人有無在社區內張貼對該建物之催繳公告?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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