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交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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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交易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易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7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
交通法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靜宜中華民國99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