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250號聲請人 湯中憲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黃之中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強盜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湯中憲經本院裁定羈押迄今已逾7月,目前還有坐骨神經炎,經醫師診斷須開刀治療,看守所又無法提供適當之治療,被告目前之病情已達非保外治療顯難治癒之程度,並願提出新臺幣100萬元為保證金,爰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涉嫌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加重強盜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事實及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裁定自民國101年12月13日起予以羈押,並自102年3月13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被告另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簡字第
127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並據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執行,而自102年5月7日起將被告送監執行,有該署102年度執清字第805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憑。是被告既已非本院羈押之人犯,本院即無從審認應否裁定准許被告具保停止羈押,從而,本件聲請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5月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鄭貽馨法官劉致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琬儒中華民國10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