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26號原告 劉宜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臺中市○○區○○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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