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149號聲請人 孫聰城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已受理聲請人股票掛失通知之釋明文件。
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100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