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坤福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坤福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坤福因犯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中附表編號一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二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受刑人已向檢察官請求就附表所示各罪定應執行刑,有其提出之聲請書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之。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竊盜罪,都是侵害他人之財產法益,犯罪時間在民國108年3月至8月間,並斟酌受刑人實行各次犯行之次數、不法內涵、侵害法益程度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6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書記官王心怡附表:
編號一二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①有期徒刑7月②有期徒刑10月③有期徒刑8月①有期徒刑3月②有期徒刑4月③有期徒刑5月④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①108年4月11日②108年7月27日③108年8月22日①108年3月15日②108年5月14日③108年5月21日④108年8月22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4238號等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976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94、1295、1296號108年度簡字第2011號、109年度簡字第121號判決日期108年12月26日109年1月17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上易字第1294、1295、1296號108年度簡字第2011號、109年度簡字第121號確定日期108年12月26日109年2月26日備註附表編號一所示3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二所示4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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