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合法占有權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16號上訴人 葉世吉 上訴人 葉錫賢 (即 葉世賢 )上訴人 葉嘉芳 被上訴人 廖錦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合法占有權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08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條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09月19日以106年度訴字第116號裁定命上訴於收受上開裁定書後7日內補繳,而前揭裁定書業於同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一紙附卷可憑。而上訴人逾期未補繳,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戴嘉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