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聲請人 陶昱聖 代理人 廖頌熙 扶助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及陳報如附件所示事項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俐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書記官王品涵附件: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100元【暫依聲請人陳報之債權人8人,連同聲請人即債務人及其他債務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份,每份51元計算。計算式:10人×10份×51元-已繳交聲請費1,000元=4,100元】。
二、請補正釋明本件聲請理由:聲請人應詳實說明債務種類暨發生之原因、為何積欠債務、本件無法與最大債權人達成前置協商之詳細原因,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為何?
三、請提出聲請人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聲請人配偶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四、請補正說明聲請人及配偶、子女等親屬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五、請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自民國108年2月5日起迄今之交易明細;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六、請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土地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及最新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房屋稅籍資料、地籍異動索引,並陳報名下房屋現值為何。
七、請陳報聲請人有無投保其他商業保險契約(含以本人、父母、子女為被保險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若有,請敘明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及每期保費金額、繳費時間及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並提出保險契約影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應提出質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若無任何相關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八、聲請人固業已提出「財產及收支狀況說明書」,惟僅陳報每月支出,是就必要支出數額部分,聲請人仍應詳列目前每月必要支出之金額、具體項目、各項支出之金額及說明其必要性,並列表成冊(勿僅以概括方式陳報),暨提出相關單據(如發票、收據、繳費證明、轉帳存摺內頁等)證明。
九、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清算前2年即自107年8月起迄今,有無遭第三人強制執行扣薪?或聲請人名下財產有無涉訟或被扣押在案?如有,請陳報先前或目前繫屬中之訴訟或強制執行程序暨其繫屬法院、案號、股別並提出執行名義、法院裁定或判決等公文書影本到院。若有遭扣薪,另請提出相關扣薪證明,敘明目前每月遭強制執行扣薪數額為何。並請提出本院101年度司拍字第33號後續強制執行之情形。是否對 劉吳麗鶯 之債務已清償完畢。
十、聲請人自陳其部分不動產拍賣中,是若債權人曾就其名下之不動產聲請強制執行,請提出相關鑑價資料與歷次拍賣公告等相關資料,並說明是否已遭拍定。
、請說明聲請人對於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務為何?為何未記載於債權人清冊?並請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檢具相關文件詳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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