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因公共危險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 蕭喬齡 被告 徐錦俊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111年度交易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瑋
法官蔡霈蓁法官陳育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儀芳中華民國111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