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附民字第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判決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三六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七二九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其陳述詳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刑事部分,業於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諭知無罪在案。茲原告對之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首開說明,顯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六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