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185號原告丙○○被告甲○○(LIN,L
STR
U.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96年4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陸萬貳仟叁佰叁拾捌元壹拾貳分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被告為居住於美國之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所爭執者為消費借貸法律關係,為債之契約關係。依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3條、第48條第1項前段規定,被告應適用該條例之規定,其債之契約關係,應依訂約地法之規定。縱使被告已取得美國籍,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條規定,國籍不同者亦依行為地法。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所簽訂清償借款承諾書,係被告親自在台灣時所為,是其訂約地或行為地,均為台灣,依前說明,本件之準據法,應為中華民國法。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送達,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原為夫妻,被告先後向原告與原告之父 楊添才 借款,共計美金(下同)120,000元,兩造乃於民國85年6月6日簽訂清償借款承諾書1紙,原告父楊添才並指定原告為受清償人。於上開承諾書中,被告承諾自90年2月1日起,每月為1期,分300期,按月清償原告1,198.81元及各期按週年利率7%計算之利息,應清償總金額為359,643元,惟被告於各清償期屆至後,迭經原告催告,至今已有如附表所示52期之本金共計62338元12分及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以外國通用貨幣定給付額者,債務人得按給付時,給付地之市價,以中華民國通用貨幣給付之。但訂明應以外國通用貨幣為給付者,不在此限。」民法第478條與第202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大致相符之「承諾書」影本(見本院卷第10頁)1份為佐,其上除於署名欄簽有被告之中英文姓名外,另記載略以:簽署人(即被告)承諾自西元2001年1月1日後1個月起,按月分期清償原告或楊添才(即原告之父),或其等之指定人或其繼承人美金359,643元,每月美金1198.81元及自各月到期日翌日起算(即每月2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計算之利息,直至所有借款清償為止(原文載為:FORVALUERECEIVEDasofJan.1,2001&onemonthafterdate,theundersignedpromise(s)topaytoCollinsYang(即原告),TentsaiYang(即原告之父)ortheirassignee/heir(s)ororderthesumofUS$169616.4with7percentinterest(US$359643.00)DOLLARSin
thefollowingmanner:ThesumofUS$1198.81(elevenhundredninetyeight_81¢)Dollarsandonemonthafterdate,andasumofUS$1198.81(elevenhundredninetyeight_81¢)Dollarseachandeverymonth(299times)thereafteruntiltheentireamountofthisnoteisfullypaidandsatisfied,withinterestat
therateofsevenpercentperannum.)等語,核與證人乙○○於本院96年1月11日言詞辯論時證稱:「大約85年,原告帶被告至淡水時,我才認識被告的,鈞院卷第10頁的文書上見證人是我簽的沒錯,是10幾萬元的美金,但詳細金額我沒有去關心。」之情節大致相符,被告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答辯以供斟酌,故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四、次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民法第229條第2項前段、第23
3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訴請判命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業臻明確,原告其餘之主張、陳述及攻擊防禦方法,經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4月25日
書記官高郁婷附表:
┌──┬───────┬───────────┬────┐│編號│本金(美金)│遲延利息│週年利率│├──┼───────┼───────────┼────┤│1│壹仟壹佰玖拾捌│自九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百分之七│││元捌拾壹分│清償日止││├──┼───────┼───────────┼────┤│2│同上│自九十一年九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3│同上│自九十一年十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4│同上│自九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同上││││至清償日止││├──┼───────┼───────────┼────┤│5│同上│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日起│同上││││至清償日止││├──┼───────┼───────────┼────┤│6│同上│自九十二年一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7│同上│自九十二年二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8│同上│自九十二年三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9│同上│自九十二年四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10│同上│自九十二年五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11│同上│自九十二年六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12│同上│自九十二年七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13│同上│自九十二年八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14│同上│自九十二年九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15│同上│自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16│同上│自九十二年十一月二日起│同上││││至清償日止││├──┼───────┼───────────┼────┤│17│同上│自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同上││││至清償日止││├──┼───────┼───────────┼────┤│18│同上│自九十三年一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19│同上│自九十三年二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20│同上│自九十三年三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21│同上│自九十三年四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22│同上│自九十三年五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23│同上│自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24│同上│自九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25│同上│自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26│同上│自九十三年九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27│同上│自九十三年十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28│同上│自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起│同上││││至清償日止││├──┼───────┼───────────┼────┤│29│同上│自九十三年十二月二日起│同上││││至清償日止││├──┼───────┼───────────┼────┤│30│同上│自九十四年一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31│同上│自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32│同上│自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33│同上│自九十四年四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34│同上│自九十四年五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35│同上│自九十四年六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36│同上│自九十四年七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37│同上│自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38│同上│自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39│同上│自九十四年十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40│同上│自九十四年十一月二日起│同上││││至清償日止││├──┼───────┼───────────┼────┤│41│同上│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日起│同上││││至清償日止││├──┼───────┼───────────┼────┤│42│同上│自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43│同上│自九十五年二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44│同上│自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45│同上│自九十五年四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46│同上│自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47│同上│自九十五年六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48│同上│自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49│同上│自九十五年八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50│同上│自九十五年九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51│同上│自九十五年十月二日起至│同上││││清償日止││├──┼───────┼───────────┼────┤│52│同上│自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起│同上││││清償日止││││││└──┴───────┴───────────┴────┘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